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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委员会工作暂行规则

 
2013-08-20 16:55  来源:  作者:  阅读: 次  打印

 

为提高审判委员会工作效率和质量,保证审判委员会有必要时间对全院审判工作进行宏观性、前瞻性指导,规范审判委员会与业务庭、合议庭、独任审判员之间的相互关系,强化审判人员的办案责任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则。

一、由研究室负责审判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其工作职责包括:

(一)负责审判委员会会议的会务安排;

(二)负责检查、监督审判委员会会议决定的执行情况;

(三)负责组织审判委员会委员旁听庭审事务;

(四)负责审核并发布依据审判委员会通过的审判工作规范

性文件;

(五)负责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登记、排期;

(六)承担审判委员会或院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提交讨论的普通程序案件,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合议庭的最终意见与院长、分管院领导、庭长的指导意见不一致的。

(二)案件基本事实已经查清,或者案件事实未查清的原因与证据认定有关。

(三)经院长同意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

三、合议庭的最终意见采纳院长、分管院领导、庭长指导意见的案件,不得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符合第四条规定的除外。

四、下列案件,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

(一)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副科职以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罪的案件、矛盾激化且法律适用或处理结果有争议的案件、受害人人数众多易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案件;

(二)受到人大、检察院和上级法院、其他上级机关监督的案件;

(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裁定是否再审及再审的案件;

(四)向上级法院请示的案件;

(五)拟作出无罪判决的案件;

(六)被告人已被羁押,拟适用缓刑的案件;

(七)上级法院指令再审或发回重审的案件;

(八)无法定减轻处罚情节,拟在法定刑以下量刑处罚的案件;

(九)院长、分管副院长认为需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

(十)被上级法院发回、改判,承办人提出异议的案件。

前款第(一)、(二)项规定的案件,合议庭已形成一致意见或多数意见,院长与分管院长均同意该意见的,可以不再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

五、法律适用有重大争议,经所在庭和分管院领导讨论无法得出结论的简易程序案件,经院长同意,可以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

六、需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承办人应填写《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案件呈批表》,由庭长签署意见,报院长决定。分管副院长、庭长在审批时应同时写明案件处理的倾向性意见。

七、经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承办案件的审判人员应当按审判委员会委员人数复印书面审理报告,并提交审理报告的电子文档。审理报告必须详细载明案情,承办人意见、合议庭讨论情况和院长或分管副院长、庭长的指导意见。

八、承办案件的审判人员应在审判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将《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案件呈批表》、审理报告复印件及电子文档送交研究室,研究室负责对需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进行登记,并将审理报告转呈各审判委员会委员。

九、审判委员会委员应当提前阅览审理报告,必要时可以调阅卷宗。

十、审判委员会一般定于每周五上午召开,无法召开的,顺延至当日下午召开;当日下午亦无法召开的,由院长决定另行改期。遇有特殊情况,院长可决定临时召开审判委员会会议。审判委员会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事先报请院长同意。

审判委员会会议由院长或院长指派的分管副院长主持。

十一、审判委员会有半数以上委员出席时方可召开。讨论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经出席会议委员的半数以上同意方可作出决定。少数人的意见应当保留并记录在卷。审判委员会委员因外派挂职、学习考察等原因不能履职超过三个月的,可以从委员总数中扣除。

十二、审判委员会委员有法定回避情形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院长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其他审判委员会委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

十三、审判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指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并发表意见。列席人员不享有表决权。

十四、审判委员会召开会议期间,任何人未经允许不得进入会议场所。待讨论案件的承办审判人员应在得到通知后进入会议场所。

十五、提请审议的案件或者有关事项,按照登记时间的先后顺序进行排序。情况特殊的,经主持人同意,可以适当调整审议顺序。

十六、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程序:

(一)汇报:承办案件的审判人员在汇报案情时,必须一并完整汇报合议庭讨论意见,并表明倾向性意见。

(二)各委员就需要了解的案情、证据等影响定案的因素向承办人询问,由承办人做具体的解释;

(三)各委员讨论时可以互相穿插进行,并可进行辩论,讨论的目的是充分听取他人观点,集思广益,最终形成自己的意见;

(四)各委员发表意见,并阐明理由。发表意见的顺序为:案件所在庭的委员和分管副院长、其他委员、院长。一人发表意见时,除主持人外,他人不得打断发言。

十七、审判委员会会议由研究室派员记录。会议记录人员应在会议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将会议记录送交到会委员审核签名。

十八、审判委员会委员可以组成合议庭或与其他法官组成合议庭直接开庭审理案件,直接开庭审理案件原则上根据审判委员会的意见或审判委员会主持人的决定具体组织实施。

十九、如因事实出入、适用法律不当或发现新的情况,确有必要改变讨论决议的,经分管副院长审核并经院长同意后,可暂缓执行原决议,由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复议。审判委员会经复议 ,认为原决议正确的,恢复原决议的执行;认为原决议需要纠正的 ,作出新的决议。

二十、审判委员会决定向上级法院请示的事项,上级法院批复或答复后,汇报部门应当及时向审判委员会报告批复或答复的意见,并向研究室报送批复或相关工作记录复印件。

二十一、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被上级法院改判或发回重审的,相关审判业务部门应当及时向审判委员会报告,并向研究室报送上级法院判决、裁定的副本或复印件。

二十二、审判委员会委员、列席人员、记录人员、案件承办人、其他与会人员,讨论记录保管人员,必须保守案件秘密,不得泄露审判委员会讨论情况。

二十三、本规则由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自二一二年二月三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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