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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须知

 
2013-06-19 18:09  来源:  作者:  阅读: 次  打印

    一、 申诉(或申请再审)的条件:

    1、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2、民事案件的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3、行政案件的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或者申请再审;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4、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

    5、民事案件的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调解、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行政案件的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

    二、 再审的条件: 

   (一)刑事案件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1、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2、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4、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5、审判人员有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的裁判行为的。

   (二)民事案件的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2、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4、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5、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6、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7、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8、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9、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10、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11、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12、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13、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三)人民法院对不符合上述再审规定的申请,予以驳回。

    三、申诉(或再审申请)的审查: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四、提出申诉或者再审申请的,须提交下列材料

    1、 申诉或者再审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

    2、 原裁判文书。

    3、 有关证据材料。

    五、对于确属无理取闹的申诉或者申请人,要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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