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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养藏獒致人死 饲主赔偿理应当--施某诉陈某夫妇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

 
2013-10-24 08:48  来源:  作者:  阅读: 次  打印

  

散养藏獒致人死  饲主赔偿理应当

  

 

  

饲养宠物在现代成为了一种潮流与时尚,但是宠物的饲养亦应当注意自身与他人安全,否则宠物可能变成甜蜜的负担

  

案例:2011年11月12日下午2点左右,家住启隆乡的施某夫妇跟往常一样,来到租用的某厂区内,准备将黄豆打好,傍晚收拾好最后一批黄豆后,秋忙结束可以轻松一阵了。这时,一条常在厂区出现的高达藏獒突然跑出,奔向施某妻子吴某,藏獒在咬伤吴某的右小腿后即刻跑开,而吴某则因为藏獒突如其来的撕咬、冲击、惊吓而往后跌倒在地,后脑碰撞在水泥地上。来不及反应的施某在妻子跌倒后才意识到出事了,赶紧报警将妻子送往医院救治。闻讯赶来藏獒主人陈某夫妇为吴某支付了4万余元的医疗费。但是,吴某却终因伤势过重而救治无效后死亡。

  

陈某夫妇在支付了4万余元的医疗费后,并没有进一步向施某等作出补偿。遭受亲人离世打击的施某将陈某夫妇告上法庭。

  

【法庭裁判】

  

市法院在审理查明案件事实后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藏獒属于烈性犬,居民等一般民众禁止在住宅区、工业区饲养。本案被告陈某夫妇在厂区内饲养藏獒,且没有对其采取一定的防范措施,导致藏獒将人咬伤后死亡,陈某夫妇作为饲养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市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规定,判决陈某夫妇赔偿施某等85万余元。

  

【法官说法】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据此,饲养动物致人损害采取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只要有动物致人伤害的损害后果,不管饲养人或管理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都要承担责任,除非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或第三人过错所造成才可能免除或者减轻责任。

  

【法官提醒】

  

生活水平提高后,越来越多的居民或出于喜爱或出于心灵抚慰或出于面子等而饲养狗、猫等动物,一般的小猫小狗等小动物如果防疫措施得当,散养在家中一般不会对他人产生危害。但也有的居民饲养诸如藏獒等本身具有一定危险性的动物,这些动物具有一定的野性,而且体形大,容易攻击他人,这些动物在饲养时在做好防疫的基础上,应当采取圈养或者采取绳索约束等措施,防止其伤人。而一旦饲养的动物咬伤他人,则主人应当承担医疗费等赔偿责任。

  

同时法官也提醒,不少的居民饲养的小型犬喜欢放养在小区内,因为小区内不少的儿童、幼儿也会在小区内活动,这些散养小型犬成为致伤儿童们的隐患。市法院在此提醒广大市民,饲养动物虽然不违法,但可能会对他人人身产生危害,市民们在饲养动物时尽量选择体型较小、性格温柔的动物进行饲养,并且出门时采取一定的约束措施,防止致伤危害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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