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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东法院关于终结本次执行案件管理的有关规定

 
2017-09-25 10:40  来源:  作者:  阅读: 次  打印

 

启东法院关于终次执行案件管理的有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二是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三是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四是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五是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已依法予以查找;被执行人或者他人妨害执行的,已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已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

根据上述规定,结合本院工作实际,于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的具体要求作如下规定,请大家严格遵照执行:

1、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

2、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已对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股票、基金、支付宝账户及车辆、房产、土地等财产进行了查询,无财产可供执行

4、自立案之日起期满三个月;

5、至少到被执行人住所地查找过一次并拍照或到居委会、村委会形成笔录入卷证明被执行人外出,去向不明;

6、能找到被执行人的,已对其采取了拘留措施,构成犯罪的,已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7、对于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案件,由承办人报王辉局长会签后,送樊院长签发。

 

启东市人民法院执行局

 

二0一七年二二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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